为确保档案信息资源安全保管,合理运用,规范档案移交各环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湖北师范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移交的档案资料,要保证按归档要求,做到整理归范、编制规范、编目清晰,并编制好移交清单或清册。
第二条 档案整理人员同档案库房管理人员在档案库房办理移交手续。档案库房管理人员对照移交清单或清册,对档案整理人员移交的档案材料逐一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档案交接文据上签字,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三条 档案库房管理人员根据档案整理要求,对不符合移交质量的档案,有权要求档案整理人员重新整理后再移交。
第四条 档案库房管理人员对档案收进、移出、利用销毁的情况要认真登记,为统计和移交工作做好准备。
第五条 移交登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做到目录清单或清册与馆藏档案相符,数量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