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利用制度
一、档案馆所保存的档案,主要供本校工作利用。学校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利用档案的,办理有关手续后均可查阅;属限制利用类的档案,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档案馆同意后方可查阅。
二、外单位和个人需利用档案的,应持身份证或介绍信等合法证明,在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后,经档案馆同意后方可查阅;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须经校领导批准。
三、严格履行档案查、借、复印、登记等手续,一般情况不得将档案外借,确因特殊情况需借出档案,说明理由,经批准后方可借出。借出档案严格履行借用登记手续,限期归还。
四、借阅者要爱护档案,不得在档案材料上勾划、删除、批注,不得转借、拆卷、涂改、污损,并严格遵守档案保密规定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五、对借出档案,档案部门要定期催还,发现损坏或丢失,应写出书面报告,根据不同情况,报学校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