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湖北师范大学档案查阅审批制度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6-01-08浏览次数:26

湖北师范大学档案查阅审批制度(修订)


第一条为了切实有效地保管好档案馆馆藏档案,使档案工作更好地配合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查阅档案一般在档案馆进行,持有效证件办理查阅登记。档案利用者应自觉遵守保密制度,不得翻阅其它与所查内容无关的档案,严禁涂改、污损、抽拆和增删档案内容。

第三条对于重要的、珍贵的档案和资料,不得提供原件使用。

第四条查阅限定查阅的档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经申请查档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再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和档案馆负责人同意方可查阅。

第五条 限定查阅的档案范围及审核部门:

(一)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扩大会、党委成员民主生活会、校长办公会会议记录(学校办公室、组织部审核);

(二)纪检、监察、审计调查材料(纪委、监察处,审计处审核);

(三)干部、职工受处分的原始材料(纪委、监察处,人事处审核);

(四)刑事、治安案件材料(保卫部(处)审核);

(五)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材料(纪委、监察处审核);

(六)干部考核原始材料(组织部审核);

(七)科技档案(科学研究发展院,科研课题主持单位或课题组负责人审核);

(八)财务档案(财务处,纪委、监察处,审计处审核);

(九)基建档案、土地证、规划图等(基建处与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

(十)固定资产和设备档案(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审核);

(十一)各种各类合同、协议(合同签订单位、学校办公室审核)。

第六条本馆档案原则上一律不外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借时,参照第四条流程执行。档案借出要严格履行借用登记手续,借出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档案使用人必须对档案的安全、完整和保密负责,不得在档案上勾划、删除、批注,不得转借、拆卷、涂改、污损,并严格遵守档案保密规定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制度由湖北师范大学档案馆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2095日学校印发的《湖北师范大学档案查阅审批制度》(湖师发[2020]24号)、《湖北师范大学档案借阅利用制度》(湖师发[2020]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