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强化档案收集整理工作责任落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结合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的档案收集、预整理、移交、归档全流程督办管理,涵盖各类别档案,涉及所有档案产生、管理岗位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工作督办坚持“依法依规、分级负责、闭环管理、注重实效”原则,严格遵循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档案馆牵头督办、各单位具体落实”的分级管理机制,按照学校全流程督办工作机制,以“收集及时、整理规范、档案完整”为目标,聚焦实际问题,杜绝形式主义。
第四条收集环节主要督办档案的收集范围完整性和时限时效,是否涵盖本单位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应归档材料,并在档案产生时限时效内完成收集。
第五条整理环节主要督办档案的分类科学性、整理规范性和密级准确性,是否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是否按照学校档案工作要求进行整理。
第六条档案馆在档案收集整理工作中,发现需要督办情形的(含常规事项、临时专项事项),即刻参照学校督办工作流程启动督办,进行催办提醒、核查验收和整改归档。
第七条档案馆根据督办事项内容和问题类别,采取不同的督办方式,包括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专项督办等。
第八条督办问题分类及整改要求
(一)一般问题,如个别文件编号不规范、目录填写错误、电子档案元数据缺失1项以内等轻微问题,由档案馆现场指出,责任单位当场整改或1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整改情况纳入下次日常检查复核范围。
(二)重要问题,如部分档案缺失(缺失率不超过5%)、整理不符合标准(不合格率不超过10%)、1次逾期未办结等问题,由档案馆责成责任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档案馆整改意见和行业标准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档案馆予以复核。
(三)重大问题,如档案损毁、丢失,涉密档案泄露,缺失率超过5%,连续2次及以上逾期未办结等问题,由档案馆呈报学校研究,责任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学校组织验收。
第九条对督办事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报请学校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因失职造成档案损毁、丢失的,责令相关责任人赔偿损失,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泄露涉密档案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督办事项及整改结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体系,由档案馆综合督办结果进行考核评分。学校适时设置档案工作专项考核,结合日常档案工作开展和督办结果,授予“档案工作先进单位”“先进档案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