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档案开放审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档案开放审核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各类形成时间达到一定年限、无需限制利用的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学生管理等方面的档案。
第三条学校遵循合法、及时、平等和便于利用的原则,依法依规对馆藏档案进行开放审核,实现档案有序开放、有效利用与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相统一。
第四条学校成立档案开放审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档案开放审核工作。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由档案馆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保密工作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档案开放审核的具体实施方案;
2.对拟开放的档案进行审查,确定其开放范围、开放时间和开放方式;
3.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的档案进行保密审查;
4.对已开放档案进行复查,确保档案开放的安全性;
5.处理档案开放利用中的争议和投诉。
第五条档案开放审核应遵循以下程序
1.档案馆初审:档案馆对馆藏档案进行鉴定,划分开放档案、控制使用档案和保密档案。
2.档案形成单位二审:将初审得出的目录和全文合理划分到各形成单位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
3.档案馆三审:档案馆依据档案形成单位的二审意见,结合初审结果,对档案进行再次审核。存在争议的档案,报请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形成审查结果。
4.审核确认:审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档案是否开放、开放范围及开放方式,并报学校档案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
5.公布与反馈:档案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档案利用者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档案馆反馈。
第六条档案利用者向档案馆提出档案开放利用申请,明确利用目的、利用范围、利用方式等内容,档案馆审查确定是否提供开放利用。
第七条学校建立完善档案利用渠道,积极为档案利用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利用者应当遵守档案利用的相关规定,并对所利用的档案负有保护的义务。
第八条学校对已开放档案进行复查,发现不符合开放条件的档案,应及时调整开放范围或停止开放。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校档案馆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