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分管校领导领导下,档案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组成档案鉴定小组,定期开展档案鉴定工作。
第三条 档案鉴定小组根据国家有关档案保管期限以及本馆所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的各种载体的档案材料,及时进行鉴定。
第四条 档案鉴定小组对被鉴定的各种载体的档案材料,要逐卷逐件地进行审查,准确地判定和提出存毁意见。
第五条 档案鉴定小组将档案鉴定工作情况写成报告,连同档案销毁清册,报请党委常委会审批后,方可实施销毁。
第六条 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要逐卷逐件地填写档案销毁清册并认真核对档案材料,待确认无误后方可在指定地点销毁,并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档案馆在相应登记薄和档案检索工具中注明“已销毁”字样。
第七条 销毁档案的鉴定报告、销毁清册及审批文件要永久保存。
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20年9月5日学校印发的《湖北师范大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湖师发[2020]2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