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切实维护和保障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三条 档案入库时,由库房责任人认真清点档案的数量,做好登记工作。对于涉密档案,其密级的划分、变更和解密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
第四条 借阅限定查阅档案,必须按照《湖北师范大学档案查阅审批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本馆档案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对外开放:
(一)涉及党和国家及学校秘密的;
(二)涉及专利或技术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档案形成部门规定限制利用的。
第六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将档案带出本馆,不得随意阅览、复制和摘录档案内容。
第七条 凡查阅涉密和未开放的档案须经有关部门及档案馆批准,且在指定地方查阅,不得私自抄录和带走档案。
第八条 非本馆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库房。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制度由湖北师范大学档案馆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20年9月5日学校印发的《湖北师范大学档案安全保密制度》(湖师发[2020]24号)同时废止。
